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促进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市委办、市府办近日联合下发《烟台市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主要是指因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及时履行、违法违规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作风纪律松弛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有9种情形,慢作为有6种情形,乱作为有11种情形。

不作为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等。慢作为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等。乱作为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等。

  此外,问责办法还规定了有作风纪律松弛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从“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直至“解聘或辞退”等9种问责方式,问责决定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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