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龙口选出新市长:吕波 YMG-今日龙口记者李杰 27日上午,龙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在市行政中心会议中心礼堂胜利闭幕。 大会现场王众/摄 出席会议的代表名,符合法定人数。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列席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通过了由5名代表组成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过无记名投票,会议补选吕波为龙口市人民政府市长。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龙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等6个工作报告的决议。 市长吕波宣誓本报记者王众/摄 随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新当选的龙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波面向宪法郑重宣誓。 吕波同志简历: 男,年5月出生,烟台莱山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年7月参加工作,年1月入党,历任烟台市计委综合科科员、副科长,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员,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副科长、科长,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市政府调研室主任,烟台市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改革办副主任,年2月任龙口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刘宏涛当选为海阳市市长海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大会的各项任务,今天下午在方圆会议中心胜利闭幕。 会议现场 海阳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波、刘宏涛、李英作、于锁、于文兴、纪广惟、孙程明、张成龙、修玉梅、于军出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前排就座。驻军首长,市政协主席邢宗利,市领导杜善永、丛浩、孙义平、辛宗明、程存东、徐继承、王艳莉出席列席大会并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特邀咨询、法院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及主席团其他成员。 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应到代表名,实到名,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波主持 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波进行投票 海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宏涛进行投票 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李英作进行投票 投票现场 大会通过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补选海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了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通过了海阳市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年计划的决议;通过了海阳市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通过了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海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当选的海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宏涛与代表见面并发言 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先后向宪法宣誓。 新当选的海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宏涛向宪法宣誓 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英作向宪法宣誓 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 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波致闭幕词。 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李波: “各位代表,海阳市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会议期间,各位代表肩负着全市人民的重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依法履行职权,积极建言献策,共商发展大计,使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体现了党的主张,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李波说,会议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审查批准了《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补选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开得非常成功,体现了民主,体现了法治,体现了和谐,是一次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大会,是一次发扬民主、求真务实的大会,是一次鼓舞斗志、催人奋进的大会,对于不断开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李波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实现既定的目标任务,离不开全市上下的艰苦奋斗、共同努力。大会结束后,各位代表要带头宣传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深化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效上来,形成万众一心抓发展、群策群力促和谐的生动局面,为全面实现“十三五”目标任务,创造海阳更加绚丽辉煌的美好未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胜利闭幕。 电动车主注意:没证被拘留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了“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郑重提示: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山东省交警总队发布消息称,从现在开始,山东省将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老年代步车为代表的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中,驾驶老年代步车上路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至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当前,山东省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以下简称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问题,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此次整治,各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摸底排查代步车生产、拼组装、销售、营运、上路行驶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并逐一登记建档,并从生产、销售、上路环节进行全面整治。禁止非法生产,停止非法销售。 山东省还要求,各地要成立代步车专项治理联合办公室,从宣传教育、源头排查、政策研究、依法治理等方面有序平稳推进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每月13日、28日前报送山东省交安委办公室,交安委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一次情况。 哪些车属于叫停范围? 只要不能挂牌的,均不准上路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此次整治的重点为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这些被叫停的车辆有哪些?交警部门表示,凡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的车辆均不准上路行驶。 据了解,目前老年代步车多为三轮或四轮电动车或燃油机车,在四轮电动车中,符合条件能挂牌的仅有一些新能源汽车,如奇瑞、比亚迪等,数量很少,而绝大多数标注“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的电动三轮和四轮车均属此次整治、叫停的范围。 生产环节如何叫停? 禁止非法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 按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龙口24小时 知道为啥烟台油价走低?原来...YMG记者李少鹏通讯员孙建鹏 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公布的数据显示,年烟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全年累计上涨0.8%,涨幅比上年缩小1.1个百分点,创六年来新低。 八大类居民消费价格呈现“七涨一跌”格局,其中食品类、烟酒类、衣着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居住类价格指数累计上涨0.2%、0.9%、5.4%、1.9%、0.5%、1.8%和0.3%;交通和通信类价格指数累计下降2.4%。 对于交通和通信类成为唯一价格下跌的品类,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消费价格调查科副科长孙建鹏表示,受动车开通影响,年烟台交通类服务项目价格纷纷下降,其中公共汽车票下降4.5%,飞机票下降5.6%,长途汽车下降9.1%,短途汽车下降6.0%。此外,今年以来国家连续19次调整成品油价格,其中7次上涨、12次下降,烟台汽油、柴油价格指数累计分别下降19.1%和24.4%,拉动交通和通信类价格明显走低。 在其它价格上涨的各类中,但受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以及政策调价等因素的影响,年烟台市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小幅上涨0.8%;受国家上调烟草消费税影响,年,烟台烟草价格指数比上年同期上涨2.9%;受翘尾和人工成本因素拉动,衣着类价格指数上涨5.4%;受成本上涨推动,书报杂志类价格指数上涨2.9%;受黄金等贵金属价格走低影响,首饰类价格指数下降4.6%。 孙建鹏表示,年,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外需疲软和内需收缩的形势下,烟台市面对外部的复杂环境和内在的发展换档期与结构调整等压力,CPI涨势明显趋缓,创6年来新低。年,大宗商品和上游工业品价格低位徘徊趋势不变的宏观环境下,国内物价上升压力有所减弱。 “然而国内外经济体货币政策更趋宽松,流通、经营环节成本压力与日俱增。”孙建鹏说,“而且年1月烟台市阶梯水价已经正式实施,后期3月份阶梯气价制度正式实施后,会导致此类商品和相关服务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成为推动CPI上行的涨价点,但总体物价水平仍将保持升势。 烟台这十大旅游投诉案例,你中招没?昨日,烟台市旅游质监所公布了年十大旅游投诉典型案例,其中主要涉及旅游合同不规范、旅行社私自改变行程等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矛盾问题。市旅游质监部门提醒广大旅行者,出行前一定要找正规旅行社,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如果发生矛盾要保留好证据进行投诉。 案例一:购物获旅游赠券不签合同 于女士在购买某物品时,获赠旅游优惠券一张,持券参加了此次旅游后,于女士对所购物品不满意,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于女士及该团16名游客在参团过程中,无一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辩称,旅游优惠券写明了旅游目的地和部分注意事项,已经充分表达了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愿。 调处结果: 旅行社协助于女士退换货。旅游券仅写明合同目的地,并不具备旅游合同的要件,无法起到替代旅游合同的作用,旅行社违反规定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私自更改赠送旅游项目 王先生一行4人报名参加烟台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六日游”。旅行社为促销旅游产品,在该线路的行程中赠送了两个旅游景点。行程期间恰好为春节,旅行社以春节期间堵车为由,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减少了合同中赠送景点之一的大东海景区。 旅行社辩称大东海景区本来就系赠送项目,是否前往取决于旅行过程中的路况及景区状况,旅行社有权作出调整。王先生认为旅行社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调处结果: 旅行社承诺向旅游者赠送两个景点,旅游者接受赠送,并写入旅游合同中,该合同即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减少或变更。经旅游质监部门调解,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未去的景点费用以及违约金。 案例三:“准X星”用词不符合旅游合同规定 吕先生一行2人报名参加烟台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行程期间,吕某夫妇发现旅游合同上写明住宿标准为五星级,但实际住宿的酒店并未达到五星级标准。旅行社辩称安排的酒店全部为“准五星”,也属于五星级。投诉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调处结果: 饭店等级标准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准几星”、“相当于几星级”以及“高级酒店双标间”,都不属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星级酒店等级标准。经旅游质监部门调解,旅行社向投诉人2人共补偿人民币元整。 案例四:消费者临时取消行程无法全额退款 赵先生与烟台市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日本游,行程定于3月10日出发。3月8日,赵先生与旅行社联系称其突发疾病住院,无法参加此次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有的团费。旅行社同意赵先生退团,但团费只能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赵先生表示不理解,进行了投诉。 调处结果: 旅行社基于旅游合同就日本游事项进行安排,发生了部分费用,按照规定,应退还旅游者尚未发生的费用,但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就已发生的费用提供证明。经过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后,赵先生表示理解。 案例五:旅行社接受委托未合理设计应承担损失 刘女士一行2人与烟台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委托旅行社为其代订前往菲律宾的机票和签证服务。其中机票为烟台出发至韩国,韩国转机至菲律宾。出发当天,刘女士到达韩国后,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机票所属的航空公司并未在韩国机场内设置中转服务台。如要登机,需机场出关后,再次入关进入机场登机,但旅行社并未提前告知,也未为刘女士2人办理韩国入境签证。刘女士与旅行社协商未果,只得重新返回烟台。刘女士以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投诉。 调处结果: 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设计路线时,未考虑韩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导致旅游者未能登上预定的交通工具。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近年来,自助游成为一大趋势,旅行社在替旅游者设计旅游线路时,要注意好目的地交通、天气、签证等情况,确保旅游路线的可行性。 案例六:旅行社组团中发生意外应协助理赔 王女士一行3人参加烟台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五日游。在参加遇龙河景区漂流项目时,由于筏工操作不当,王女士的母亲与孩子落水,孩子受到惊吓,其母亲腰部受伤。景区在事故发生后,医院就诊并支付了治疗费用,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旅游者接受。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后王女士的母亲被查出患有腰间盘突出,王女士要求旅行社方面承担治疗费用并赔礼道歉,并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保险索赔。 调处结果: 旅游者落水受伤是由于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景区已带领受伤人员就医并支付了治疗和赔偿费用,旅游者已接受赔偿方案,该纠纷已处理完毕。旅游者就自己的病症向旅行社再度提出索赔要求,需要证明自己的病症与此次落水有关,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旅游者提出的保险索赔要求,旅行社应尽到协助义务。 案例七:游客不听劝阻出现损失应承担责任 宋女士一行3人在烟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长白山5日游”。第一天旅行社安排了漂流项目。漂流前,导游在车上讲解安全事项,并要求参加漂流项目时,不要随身携带电子产品。到达后发现景区内无储物柜,导游称可以先帮旅游者保管。宋女士认为漂流很安全且交给导游保管不放心,将手机等物品放在自己的背包内,未交由导游保管。后由于水势较猛,宋女士乘坐的漂流筏侧翻,旅行社和景区及时施救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宋女士包内的手机、钱包等物品进水,后经机构检测,三部手机无法使用。宋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负责。 调处结果: 旅行社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景区方面无辅助设施保障旅游者的物品安全,宋女士和景区分别承担部分损失。 案例八:旅游者违约造成行程有损旅行社不负责 四川旅游者范先生一行80人参加烟台某旅行社组织的烟台市区加蓬莱五日游。双方合同约定,先给付一万元的定金,到达烟台后支付剩余团款。在范先生一行到达烟台后,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剩余团款,要求旅行社先行安排旅游事宜,回四川后再支付剩余团款。由于团款不到位,旅行社预订的酒店取消了订单,后旅行社另行寻找到低一级别的酒店,在游客同意退还差价的情况下入住,但仍影响了当天行程的时间。行程结束后,范先生以旅行社缩短旅游时间为由,进行投诉。 调处结果: 旅游合同双方已约定了团款的交付方式和时间,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因旅游者未按时交付剩余团款造成的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旅游者违约造成了旅游时间缩短,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不可抗力影响行程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赵某,持有香港护照,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赴韩国的旅游。按照相关规定,持香港护照赴韩国免签证。旅行社再次询问韩国大使馆后告知赵某,其持有香港护照,不需要办理签证即可前往韩国。出境时,赵某在中国边检顺利出关,后在韩国入境时,遭到韩国法务部无理由遣返。赵某以旅行社未给自己办理护照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调处结果: 由于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造成的遣返,属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的遣返。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案例十:景区为保证游客知情权遭投诉 李先生一家三口,在黄金周期间的下午15时购票进入某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发现该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门口排起了长队。截至该景区17时停止营业,仍有部分游客包括李先生一家在内无法进入核心游览项目,李先生要求景区退还部分门票费用。 调处结果: 景区具有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的义务,在核心游览项目人满为患时,应及时告知后续购票进入的旅游者,充分保护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对于李先生不能游玩核心游览项目,应相应减少收费。 通知:3月海阳这些地方要停电来源:海阳广播电视台 北京哪里有好的白癜风医院北京治疗白癜风医院地址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aiyangshizx.com/hyzx/11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