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年度)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遴选结果-获奖论文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政治与法律,年第1期尹建国作者感言获奖感言非常荣幸能够获得第四界全国新闻传播学优秀论文奖!作为一名法学院教师,能够获得由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学研究所颁发的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奖项,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该奖评审所涉范围和对象之广泛性以及评审过程之客观中立,谨对该奖项的组织主办者和评审专家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随着传播资讯功能的发展,网络泄密、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诽谤、网络煽动、网络恐怖主义等逐渐成为网络安全新的威胁因素。实践中也出现了人肉搜索、3Q之战、谷歌出走、金山泄密、任建宇劳教案、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绿坝”事件、艾滋针刺造谣、各类“门事件”等热点事件。网络安全已由传统上相对单一的病毒入侵,转化为一种源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的多发性社会问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网络信息应接受必要治理,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但法治视野下,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介入治理网络信息,不得脱逸必要边界,其应找到一个“均衡点”,以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不至于钳制舆论、侵害公众表达自由等基本权益。在此背景下,明确、合理判定“网络有害信息”之内涵与外延,不仅体现着一国网络信息规制的口径和网络权益保护的程度,更是一切后续治理行动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网络有害信息之研究多围绕治理策略展开,对网络有害信息本身范围之判定反倒涉猎甚少,更未形成统一共识。既有立法虽作了相应规定,但缘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规范位阶的不平等、条文设计的粗放型等特点,相关立法在统一性、合理性、明确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欠缺,客观上也造成“同案不同判”、恣意解释、权力滥用、适用困难等问题。▍鉴于此,《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一文在对我国网络信息治理既有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基础上,结合对系列个案的实证分析和对域外法治实践、表达自由法理的比较观察,勉力为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类型建构、法律重述和统一解释等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化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断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则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该文反映了我针对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及相应治理机制的个人粗浅看法,文中的较多内容与观点受益于前辈学人的诸多真知灼见,希望该文的相关讨论能够为学界的后续研究提供基础与初步对话平台。论文摘要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还应充分考察、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化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定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论文关键词网络有害信息;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表达自由;网络法治;排版

刘新月编辑

于晓敏▍声明:原创文章,不得私自拷贝粘贴。转载请发送邮件至media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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